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5971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第五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0ME16857945。
法定代表人:陈庆果,系村主任。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永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15586。
法定代表人:张绍林,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26.99元。原告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念  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琪
书 记 员    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