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5540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永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12586。
法定代表人:张绍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宏,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雷,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丰贵,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丰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1.58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白 杨
书 记 员 万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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