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2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到位598868.13元。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0执214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期间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利莉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