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恢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明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7044。
法定代表人:魏跃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洞子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1258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0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期间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利莉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