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66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民主三村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6894Q。
法定代表人:唐昌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因证据不足,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玲
书 记 员 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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