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506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建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民主三村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6894Q。
法定代表人:唐昌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传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粟敏
书记员余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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