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执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发,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6894Q。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民主三村9栋。
法定代表人:唐昌德,男,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361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发申请执行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其送达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时,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贵州省明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处有债权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5000000.00元债权款予以冻结、扣划。现因案外人对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5000000.00元债权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导致该案款暂时无法发放。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发沟通,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执行异议结果出来后,再对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00.00元案款进行处置。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361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远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粟 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