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湘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保247号
申请人: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吴扬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岸全,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006××××。
申请人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申请人湘***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4613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2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247号案件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