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24执377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由于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4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金建勇
书记员 刘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