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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4民初5940号
原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罗浦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杜陈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显西,当事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岩头镇五尺学校。住所地永嘉县岩头镇五下村。
法定代表人:暨丽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岩头镇五尺镇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熏良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