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173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罗浦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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