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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1345号
原告:***,男,*******************。
被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浦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黎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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