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1345号 原告:***,男,*******************。 被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浦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黎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