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3106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瓯北街道罗浦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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