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3106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瓯北街道罗浦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