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02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龙海市,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闽0602民初5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沈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