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150号
原告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959503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22409B。
负责人***,行长。
被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1748052D。
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3029XG。
负责人***,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朝晖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