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天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为590元,由***负担。
审判员章莹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