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3598号
原告: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贺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7531914.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7531914.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