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东至路5号。
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夏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