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731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翔锐保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TGHQXA,
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3区B-1、B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政务区码:913401006758888612,
法定代表人:李世权。
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8091417E,
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翔锐保洁有限公司、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