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翔锐保洁有限公司、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731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翔锐保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TGHQXA, 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3区B-1、B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政务区码:913401006758888612, 法定代表人:李世权。 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8091417E, 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翔锐保洁有限公司、合肥市大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