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民初481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10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广厦安居小区7号楼7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2563427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