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91执异9号
申请执行人:田丽,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融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廊坊市广阳区,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308136385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蓝方力。
本院在执行田丽与廊坊市融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融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丽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科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田丽称,申请人曾依据石劳人裁(2015)第516号裁决书,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廊坊融达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两股东**、兰科公司未足额认缴出资。另被执行人为逃避责任,使用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由兰科公司继续与高柱网吧、动感网吧等多家网吧收取网费,均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存在财产混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追加股东**和股东兰科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提供:1、廊坊市市广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一份;2、廊坊融达公司光纤接入合同两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田丽与被执行人廊坊融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石劳人裁字(2015)第56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生法律效力后,廊坊融达公司未按裁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冀0191执6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石劳人裁字(2015)第561号裁决书的执行。
另查,被执行人廊坊融达公司于2014年6月4日成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20万元,股东为**、兰科公司,**为廊坊融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认缴出资200万元,实缴出资64.2万元;兰科公司认缴出资320万元,实缴出资2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廊坊融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兰科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本案执行不能,故申请执行人田丽申请追加**、兰科公司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田丽承担责任。**、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田丽清偿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劳人裁字(2015)第56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封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