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田丽、**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91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田丽,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9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42859-6。
法定代表人:蓝方力。
被执行人:廊坊市融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物联网大厦C座314号,组织机构代码:30813638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丽与被执行人**、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融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5)第561号裁决书、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9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融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兰科网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融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720.2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