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2民初4220号
申请人:石家庄中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68号水云间6-2-1401。
法定代表人:李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宋庭宝,男,汉族,1974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人石家庄中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庭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中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庭宝价值50525元的银行存款或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中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庭宝银行存款50525元或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