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州市魏家桥乡牛庄完全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8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中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富强大街168号水云间6-2-1401。
法定代表人:李会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振通,系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州市魏家桥乡牛庄完全小学。
住所地:深州市魏家桥乡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伟,系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中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州市魏家桥乡牛庄完全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91325.26元,承担诉讼费3585元及执行费5770元。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釆取了以下措施:
1、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深州市魏家桥乡牛庄完全小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闫伟拒绝签收。
2、2016年10月12日深州市魏家桥乡牛庄完全小学申报资产,但无法变现。
3、2016年10月12日对闫伟(系深州市魏家桥乡牛庄完全小学校长)进行询问,称与石家庄中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教育局安排的,建筑资金也在教育局,该校无支付资金。
4、2016年12月19日经查明被执行人深州市魏家桥乡牛庄完全小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中止(2016)冀118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5、2016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中止(2016)冀118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6、2017年11月26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深州市魏家桥乡牛庄完全小学名下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它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青茹
审判员  刘文志
审判员  张久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