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97480805J。
法定代表人:王海,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福思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EN3060。
法定代表人:贺菊红,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福思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福思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福思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98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