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433号
原告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候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攀,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80元。
审判长赵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欢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