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27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25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名单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4700元,申请人未受偿47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执2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