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7]25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华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7]259-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8)陕0113执恢5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