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3民初8589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实建信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回民区攸攸板镇坝口子村五队付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呼和浩特市实建信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实建信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实建信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小额收取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实建信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