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8执1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银湖路28号富华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钟魁,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振兴路美兰区政府办公区附属大楼1楼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徽,董事长。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1民终51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62176.85元及利息(另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支付案件受理费13711.69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021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东风日产牌汽车两辆(均未实际扣押)。二、本院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依法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振兴路美兰区政府办公区附属大楼了解其经营及财产状况,但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徽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少杰
审判员 黄 亮
审判员 郑嘉钊
二O二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林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