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6623号
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
被申请人: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银湖路28号富华商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钟魁,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1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1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先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章富琼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