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世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新世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盾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100-1号
原告:云南新世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翠湖北路小吉坡*号*幢***号。
委托代理人:郭忠、段佳丽,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盾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委员会茨坝居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1969年6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新世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盾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云南新世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新世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新世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4元减半收取3887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