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50838717C,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第TA一1、TA-2(2)****。
法定代表人:富小吁。
被执行人: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0889G,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中安。
本院依据贵阳仲裁委员(2018)贵仲裁字第0547号裁决书受理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亨特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1、请求依法终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仲裁调解执行申请;2、请求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黔01执异200号执行裁定支持被执行人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逐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异200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依法指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2018)贵仲调字第0547号调解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黔执复109号终审裁定驳回了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作出的(2020)黔01执异200号异议裁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衷进全
审判员 张 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余恩屹
书记员杨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