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195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代理人:杨艳婷,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第(14)******。
法定代表人:富小吁。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4719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险金额104719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0×××48),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西湖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24×××76),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0×××48),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的限额为人民币10471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