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

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376号
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荆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京华,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城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洪志,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山东泰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荣奇
人民陪审员  高国壁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