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

寿光市中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4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盛名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田柳镇三棉厂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03869981。

法定代表人:贾在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中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田柳镇政府驻地南500米、226省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97440532。

法定代表人:董天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城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61381031L。

法定代表人:韩洪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盛名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中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74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中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学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