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

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河南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8921号
原告: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东方县城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61381031L。
法定代表人:韩洪志,总经理。
被告:河南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B座11层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P7LP5JOM。
法定代表人:张春擂,总经理。
被告:王志永,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8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原告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永、***、河南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沂水东方爆破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房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晓迪
书 记 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