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星太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星太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财保53号
申请人:广州星太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彩文路飞晟一街1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485653。
法定代表人:张国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梅,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瑜,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附3号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2819A。
法定代表人:龚世敏,系该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广州星太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星太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591880元。对于该申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星太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59188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星太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