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6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7D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5229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2月3日受理本案,而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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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