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臻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14242号
原告:厦门臻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南路二里18号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A8T15D。
法定代表人:*清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80号7D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5229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厦门臻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厦门臻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臻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臻日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