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艾威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财保76号
申请人:厦门艾威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观音山营运中心一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80号7D之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艾威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852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05852元为限。2019年4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艾威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585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49元,由申请人厦门艾威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