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屈素华与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9644号
原告:**华,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80号7D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522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与被告厦门南燕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巧如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