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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公司与石狮某某公司、无锡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81民初7354号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 被告:石狮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无锡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与被告石狮某某公司、无锡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厦门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某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