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鑫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13执2095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鑫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波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891611W。
法定代表人:林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平良,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鑫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鑫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厦门鑫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因本案需要长期履行,短时间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213执20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国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