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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庆 元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126执534号
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6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纠纷款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损失9934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75元,案件执行费12400元,案件受理费14347元,共计人民币1129764元,申请执行人厦门鑫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所欠利息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权利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