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安路新城佳苑**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绪堂,该公司信贷员。
被执行人:定西荣盛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苦水沟。
法定代表人:曹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嘉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育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荣盛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嘉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02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1618600元,诉讼费8998元,执行费18586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交通运输工具、股票、不动产、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玮
审判员 高 亮
审判员 孙巧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