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良桥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1202号之四
申请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芸,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良桥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广场友谊商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7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鹆,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0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8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良桥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款3557879.56元(按照本金300万元,年利率12.42%承担自2018年6月1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837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238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担保的借款本息共计3998927.62元,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998927.62元,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00元。在该笔债务履行完毕前继续冻结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待全部履行完毕后再行解冻。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102执1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