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民初1268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7362Q。
法定代表人:吴伟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武胜县石盘小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石盘镇石鼓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2MB0L2267L。
法定代表人:易春荣,校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胜县石盘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文达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麒麟
书 记 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