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674号
原告: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三蛟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3J08M。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7362Q。
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笳铧,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民建设公司职员。
被告:王成,男,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v>
原告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全民建筑有限公司、王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以需与被告四川全民建筑有限公司、***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全民建筑有限公司、王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9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