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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1826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刘睿,男,生于1983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睿、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纯